苏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2-09-20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考核评价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内容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学法用法等方面的实际成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三、考核程序
(一)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认真撰写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领导干部要填写《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还要把抓党建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学法、守法、依法办事情况作为总结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提前发放材料。民主测评会前,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等材料。
2.参会人员范围。各县级市(区)参加民主测评范围为中层正职以上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市级机关部门,一般由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超过100人的,可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10人左右的,可邀请服务对象或条线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实际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得低于应参加人数的80%。
3.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会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各县级市(区)、工业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代表班子和个人作大会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书面述职;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市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作大会述职。
4.填写测评表。参会人员根据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个人述职报告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填写测评表。填表时,要给参会人员足够时间,不得提前投票。由市委组织部提供测评表、并负责统计分析。
(三)确定等次。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情况,结合年度总结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意见,确定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反馈意见。年度考核意见一般由市委组织部通过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反馈,也可以通过座谈会和谈心谈话等形式进行反馈。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情况委托单位主要领导在班子成员会议上公布,并逐步扩大到参加对象范围内公布。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五)材料归档。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地各单位及时将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委组织部。
四、成果运用
(一)测评结果运用。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好得票率较高的、班子运转比较好的,予以表扬鼓励。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评定优秀等次时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测评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采取相应措施:
1.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2/3或差得票率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80%或一般和差得票率超过10%,班子成员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平均值低于8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平均值超过10%,领导班子或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民主测评弃权得票率超过20%,要了解相关情况,查找原因,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2.对领导干部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领导干部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2/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对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比本单位班子成员平均值低十个百分点以上,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比本单位班子成员平均值高十个百分点以上,要了解相关情况,查找原因,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二)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苏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苏组通〔2008〕47号)有关规定办理。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发放奖励证书,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组织实施
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一)实施年度考核应当与换届(任期、聘期)考察、党员领导干部述廉以及各地党委全委会、机关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统筹安排。
(二)市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市管干部根据其职责分工组织述职和测评,述职材料和测评结果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各县级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以及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纪委副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和测评委托各地组织实施。
(三)担任现职不满三个月的、本年度参加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免去党政领导职务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参加本单位干部的年度考核,可以不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需填写《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
(四)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结果及材料报原单位,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五)市委派出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超过半年的,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公派,但经市委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分别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苏州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苏组通〔2008〕47号)办理。
(八)根据《苏州市县处级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苏组发〔2005〕9号)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不少于5次“菜单式”选学讲座,累计应完成学分制考核内容规定的28个学分,对达不到学习要求,未完成年度学分要求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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