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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0  点击量:25232 小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务工作者中实行履职资格认证制度。
    一、目的意义
    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是党务工作者具备发展党员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的证明,是从事发展党员工作资格的凭证,是加强党务工作者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认证制度,对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健全党务工作者管理机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与时俱进地引入履职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具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的发展党员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骨干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发展党员工作水平。
    二、参加履职资格认证的对象
    1. 各县级市、区委组织部门组织(党管)科(处)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
    2. 市委其他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下属党组织的组织(人事)处(部)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
    3. 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干事;
    4.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党组织书记或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5. 非公经济党建工作指导员;
    6. 参与发展党员工作的其他党务工作者,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取得履职资格的条件及其要求
    上述各类参加履职资格认证的对象均须通过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命题的《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考试》,取得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证书,才可从事发展党员相关工作。
    上述对象中,现任第1、2、3类党务工作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取得履职资格证书;现任的第4、6类党务工作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履职资格证书;各级非公经济党建工作指导员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取得履职资格证书。新任职党务工作者须在上任后的6个月内取得履职资格证书。
    参加资格考试3次仍未通过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履职资格的党务工作者,市委组织部将下发发展党员工作业务诫勉通知,并要求诫勉对象参加诫勉集训。诫勉集训后仍未通过考试的党务工作者,通过民主评议程序,年度民主评议定格为“不合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取消本年度各类评优资格。
    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将作为党内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未取得履职资格的组织工作条线党务工作者和各级党组织书记不得参加市、县级市(区)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
    四、参加履职资格考试的步骤
    资格考试分机考、书面考试、网考三种类型,由参加考试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具有计算机基本操作水平的应考人员可参加机考;操作计算机确有困难的应考人员可参加书面考试;长期在外地工作、不方便回苏参加考试的特殊对象可参加网考。
    应考人员在参加考试前可在苏州党建网站发展党员履职资格考试网页参加模拟测试,以适应考题类型,自测答题水平;也可直接参加考试,考试步骤如下:
    1. 组织报名。履职资格认证考试的报名方式分单位组织和个人预约两种形式,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自由选择。如应考人数较多,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与所在地人社部门培训指导中心确定考试时间,集中组织人员完成考试;应考人员较少的单位,可由应考人员提前向人社部门培训指导中心预约考试时间。参加网考的人员应登陆履职资格考试网页申请网考资格。
    2. 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前往人社部门培训指导中心完成书面考试或机考;参加网考的应试人员获取网考申请批准后,登陆履职资格考试网考页面完成试题。资格考试分选择题、判断题两种类型,共50题,考试时间为60分钟,80分以上为合格。
    3. 取得证书。各地人社部门培训指导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书寄送至考试合格的应试人员手中。
    五、组织领导
    1. 加强管理考核。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履职资格认证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对党务工作者的考核,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要按照全市工作时序,分批、分层次组织现任各级党务工作者的参加考试,并根据实际,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对新任党务工作者的履职资格管理。
    2. 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各单位要重视考前培训工作,引导党务干部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基层党支部书记,特别是兼职书记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通过集中授课、模拟测试、业务检查等方式,督促他们准确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3. 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单位要以建立履职资格认证制度为契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党务工作者,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帮助解决问题、提高认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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